重要证件利用规定
发布时间: 2011-04-28 浏览次数: 2297

 

        一、凡因公(用于年检、工商税务登记、银行开户、贷款、网络域名申请等)需利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书的单位和职工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利用内容和目的,经本单位负责人(申报科研课题或项目,还必须经科研处处长)签署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公章。再由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后,方可在档案馆办理利用手续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凡因私出国需利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法人证书的职工,必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利用内容和目的,经学校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,再经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后,方可在档案馆办理利用手续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外单位因公需利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书时,须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利用内容和目的,经校办负责人审批同意,然后再由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后,在档案馆办理利用手续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其他保存在档案馆的学校重要证件(如学校土地证等)的利用规定参照以上规定执行。